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
为加强继续教育管理,促进继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关于继续教育管理体制与实施要求
继续教育是我省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各部门应在政府人事部门的综合指导下,依据国家及本省法规、政策和全省继续教育发展规划,按系统分级组织实施。从2001年开始,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皆应接受继续教育,年均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12天(72学时),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学时累计计算。
各地、各部门应明确继续教育管理机构,指定负责人员,严格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本实施意见,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按计划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二、关于继续教育内容设计与组织实施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知识与公共知识两部分。在省人事行政部门的综合指导下,省直各部门、各行业组织应按照专业管理分工,遵循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的原则,组织制定各专业继续教育科目指南(大纲),指导省直、市、县(区)政府业务部门科学设计继续教育内容,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省人事厅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逐年下达全省继续教育公共知识科目,作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必修内容,由省、市、县(区)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公共必修科目的学时数一般不超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总学时的1/3。
三、关于继续教育形式与学时认定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多种多样,下列形式视为脱产学习。具体形式及学时认定办法如下:
(一)参加培训、研修活动
1.参加国家部委及国(境)外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选派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认定。
2.参加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主办单位认定。
3.参加省、市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办班项目审核单位认定。
(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或课程进修。凡考试考核合格者,每门课认定15学时。
(三)个人自学
个人自学形式限于"有考核的自学"和"有指导的自学"两种。专业技术人员应向本单位申报自学方案,经认可后列入单位年度继续教育计划。
1.有考核的自学:完成自学计划后,参加有关部门或经认可的施教机构组织的考试、考核合格者,持有关凭证到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学时数。
2.有指导的自学:专业技术人员拟定自学计划,单位认可后指定指导教师。完成自学计划者,撰写自学报告,经指导教师评定合格后,报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学时数。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学形式的继续教育,每年认定的学时数一般不超过36学时。
(四)参加学术会议
1.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会议:认定6个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5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8个学时。
2.参加省级学术会议:认定5个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3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5个学时。参加学术会议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定。
(五)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
1.国家级课题(项目)
(1)主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大小排序(下同),前5名,每年分别认定72学时、60学时、50学时、40学时、36学时;
(2)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40学时、35学时、30学时。
2.省级课题
(1)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72学时、60学时、50学时。
(2)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30学时、25学时、20学时。
参加课题研究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定。
(六)出版著作(译作)或发表论文
1.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认定5学时。
2.发表论文(译文):
(1)在国家级刊物上:每千字认定5学时。
(2)在省级刊物上:每千字认定3学时。
出版著作或发表论文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定。
(七)参加援藏、援外、国(境)外学术活动及到基层、贫困地区扶贫、支教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人事部门认定后,按每年72学时的标准登记本人继续教育学时。
(八)参加职称晋升计算机应用能力或外语考试合格者,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36学时。
其他类别的继续教育由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参照上述标准确认。
四、关于继续教育证书管理与使用
继续教育证书制度的实施周期为五年。证书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如下:
(一)证书发放
继续教育证书发放分省、市两级进行。其中,省直部门、行业组织负责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编号、验印与发放(本科院校自行负责);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各级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编号、验印与发放。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发放、管理由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下同)。
继续教育证书编号分为三类。其中,省直部门和本科院校编号为部门或院校简称加5位发证顺序号,各市编号为部门简称加地区代码加5位发证顺序号,如档案00007、安大00008、卫生0100009等。地区代码如下:
合肥01 淮北02 亳州03 宿州04 蚌埠05 阜阳06 淮南07 滁州08 六安09 马鞍山10 巢湖11
芜湖12 宣城13 铜陵14 池州15 安庆16 黄山17
证书编号后,须在照片上加盖发证单位印章,进行登记造册,逐级发放。
《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自行制作、发放的证书均无效。
(二)证书登记与验证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后,向单位出示经审核的办班方案或自学计划、主办单位提供的考试考核结果,所在单位初审后,进行证书登记,并填写《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表》(附表1,一式三份),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定期报送验证。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分省、市两级,分别由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
(三)证书使用
继续教育证书是完整、系统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保管,涂改、伪造无效。证书损坏、丢失后,应及时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仍使用原编号),并出具单位存档的个人继续教育登记表,进行重新登记、验证。
凡申报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者,须出示继续教育证书,经人事部门审验合格后予以推荐评审资格或聘任职务。凡列入单位年度继续教育对象者,未完成既定继续教育任务或考试考核不合格,其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五、关于继续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
安徽省继续教育基地分省、市两级。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坚持资源共享、质量效益优先的原则和市场化、社会化的发展需要,加强继续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
(一)基地资质与职责
1.省级基地:有固定的办学场所、设施;管理机构健全;拥有胜任相关专业教学工作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其中,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以上学位者应达基地师资队伍的2/3以上。省级基地承担全省高级和省直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
2.市级基地:有固定的办学场所、设施;管理机构健全;拥有胜任相关专业教学工作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其中,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以上学位者应达基地师资队伍的2/3以上。市级基地承担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
(二)基地资格申报与认定
凡具备基地资质并愿意承担相应专业系列继续教育任务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培训机构,均可申报相应级别的继续教育基地资格。
各申报单位应填写继续教育基地申报与认定表(附表2),备齐相关材料,按照申报级别和申报专业系列的部门管理分工,先将有关材料报经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同意,再分别报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统一向社会公布。
被认定为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不再申报市级继续教育基地。
(三)基地管理
各级基地的继续教育业务活动按专业归口,由同级政府相关部门或行业组织管理,接受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综合指导。各基地不得超越审批的专业范围,举办培训、研修活动;省、市基地在市、县建立临时教学点,须报当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指导。
各继续教育基地的业务主管部门应每年开展一次基地评估活动,并将评估结果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基地综合检查与评估,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基地。对不具备条件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取消其基地资格。
六、关于继续教育统计方式与内容
从2001年开始,全面开展继续教育统计工作。
(一)统计工作的实施主体
省属各企业、事业单位、各级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省、市级继续教育基地。
(二)统计方式与分工
按照逐级填报、归口统计方式进行。各企业、事业单位统计本单位继续教育信息,报所属政府部门、行业组织汇总。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事业单位报当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汇总。各部门、行业组织将统计结果报上级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省垂直管理部门逐级上报,最后由省直部门汇总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省、市继续教育基地按照审批权限,分别报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汇总。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于当年6月20日、12月20日开始填报半年和年度继续教育信息,省直部门、行业组织、地级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省、市继续教育基地应于6月、12月底完成统计上报任务。
(三)统计内容
具体内容见《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统计表》(附表3)。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继续教育统计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将作为全省人事培训教育工作考核与评比表彰的重要依据之一。
按照人事部关于推行电子政务的要求,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计划从2001年开始继续教育信息报送网络化试点工作。请省直各单位、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各继续教育基地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安徽省文化厅、安徽省人事厅文件
皖文职改[2002]266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文化局、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深化职称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皖人发[2001]61号)精神,现将《安徽省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文化厅 安徽省人事厅
二○○二年九月十一日
安徽省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改革、建立和推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的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共图书馆以及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情报、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图书馆中从事图书资料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四条 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采取书面闭卷方式。考试内容以图书资料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为主。
第五条 资格考试设置两个级别:图书资料专业初级资格、图书资料专业中级资格。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后,各地不得再行评审相应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凡通过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获得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仅表明其已分别具备担任相应级别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 助理馆员:大专毕业担任馆理员职务满 2 年;中专毕业但任馆理员职务满 4 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馆理员满 5 年。
(二)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馆理员职务。
取得中级资格各并符合同家和省有关规定,可聘任馆员职务。
第六条 报名参加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者,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图书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热爱图书馆工作,格守职业道德。
第七条 报名参加图书资料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者,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 报名参加图书资料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者,除具备本规定第五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中专毕业后在图书资料或相近专业岗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并担任助理馆员满 4 年。
第九条 原已评聘非图书资料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现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满 1 年,并经业务考核合格且符合第八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报名参加图书资料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已评聘非图书资料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现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满 1 年,并经业务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报名参加图书资料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条 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事厅和文化厅共同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省文化厅负责编写考试用书、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省人事厅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省文化厅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文化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 对图书资料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人事厅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有下种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参加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 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不合格;
(二)因涉嫌经济或其他问题,正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3 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
(一) 伪造、涂改学历及其他证件和资历证明;
(二) 考试舞弊或其他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者。
第十四条 本规定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人事厅、文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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